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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更新日期:2017-09-06
近日,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辽委办发201753号),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第三条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细则。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驻辽中央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具体工作要求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定期研究部署信访工作,分析信访形势,加强督促检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省委、省政府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研究部署信访工作,各市党委和政府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其他党政机关结合实际定期研究部署信访工作。

(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不得违法行政、与民争利、损害群众利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三)研究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普遍性突出问题和重大疑难信访事项。

(四)加强信访工作保障,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支持信访部门依法开展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

(一)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存在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风险隐患。围绕群众信访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重大政策和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稳定因素,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

(二)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对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容易激化、带有普遍性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实行领导包案,妥善处理。

(三)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做到诉求合理的问题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疏导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信访秩序。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研判信访形势,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防止矛盾积累上行,维护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形势平稳。

(一)按照“谁决策、谁评估”的原则,承担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体责任,严格履行风险评估程序,把各类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防范化解在决策之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二)对群众直接提出的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信访诉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受理、妥善办理,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反馈办理结果。信访工作任务较重的职能部门,应当制定本系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并按照清单办理信访事项。

(三)对信访部门转送、交办的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办理,在规定时限内向信访人书面反馈办理结果,并按照程序反馈信访部门。

(四)信访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是职责划分不清的,由相关工作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同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作出责任划分。

(五)定期研究部署信访工作,认真分析研判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形势,及时研究解决突出信访问题。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九条  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认真履行“综合指导、协调督办、推动落实”职责。

(一)对同级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及下级党委和政府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谋划信访工作总体思路,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建议。

(二)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等制度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和督促有权处理信访事项机关依法办理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三)推动落实上级部门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通过组织部署、协调调度、督导检查、通报问责等方式,保证各项信访工作有效落实和信访事项妥善解决。

(四)本级党委和政府赋予的其他信访工作职责。

第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开展信访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密切与群众的联系。

(一)认真执行本机关关于信访工作的安排部署,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履职尽责,依法开展信访工作。

(二)依法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内,积极主动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和实际困难。

(三)遵守群众纪律,把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贯穿工作始终,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做好群众政策解答和思想疏导,严禁推诿拖延、敷衍了事,严禁对待信访群众怠慢冷漠、态度粗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