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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9-14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信访工作的指示、规定和部署,承担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推动全市信访工作的开展。

二、承办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及领导同志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人民群众给市委、市政府和市领导的来信,接待到市委、市政府上访的群众,受理群众通过信访信息系统的投诉,向市委、市政府领导请示、报告重大信访事项,配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北京市、辽宁省有关部门做好我市进京、去省上访群众的接待劝返工作,做好重大政治活动期间的信访分流工作。

三、向有关地区和部门转送、交办、移交信访事项并对办理情况进行督查,对市领导批示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进行督办并反馈有关情况,审核中央、省和市级专项信访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协调处理群众集体进京、去省和来市上访和异常、突发信访事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和责任追究建议,协调各级党政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信访工作,向社会公开信访工作情况。

五、反映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及时准确地报送信访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开展调查研究和信访统计分析,分析信访形势,掌握信访动态,提出有关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的建议。

六、推动全市信访矛盾的排查化解,对重要信访问题及时开展信息预警,在重大政治活动、重要敏感时期及时收集信息,研判信访形势。

七、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组织信访干部培训,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履职情况。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